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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配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增設古坑交流道工程(都市土地路段)徵收案,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黃清山先生因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刊登日期:2015/10/5
發文日期:2015/10/5
發文字號:府地權一字第1042701644A號
主旨:本府配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3號增設古坑交流道工程(都市土地路段)徵收案,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黃清山先生因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公告: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一、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02年8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20292691號函准予徵收,並經本府102年10月2日府地權字第1025712338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本案土地經原查估單位通盤檢視後,重新辦理本案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並經本縣104年5月14日召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4年第2次評議會決議通過,102年市價為2,900元/平方公尺更正為3,400元平方公尺,嗣本府以104年7月8日府地權二字第1045711021號函通知領取差額地價補償費及以104年9月1日府地權二字第1045713810號函通知存入301保管專戶,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黃清山先生因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無法送達,且所查住所不明或已死亡,致上開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徵收未受領差額地價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104年8月24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視同徵收補償完竣,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者,即歸屬國庫。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領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